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的提升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 2021-09-14 11:26:00     

谢明斌[1] 杨丰合

摘要:“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2],依规治党,让党内法规真正落地的关键和核心是执行。在传统刚性执行方式已经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当下,如何构建党内法规执行的长效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党内法规的执行效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柔性执行力”的提升。本文从党内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内涵入手,以柔性执行力为视角阐述了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历史进程,分析了党内法规执行力不足的原因,探究了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路径。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的提升要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为突破口,加强体系建设为基础,要以刚性执行力与柔性执行力的契合为重点,以执行环境的优化为保障。

关键词:党内法规,执行观念,柔性执行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先后出台了一批标志性、关键性、基础性的法规制度,并对180多部中央党内法规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由此完成了党内法规基本制度体系的构建,下一步的关键应落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上,习近平同志在《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文章中提到,“党内法规不少,主要问题在于执行不力”,“下一步的重点是执规必严,使党内法规真正落地”[3]。要做到“执规必严”,就需要对执行力提升的路径进行科学规划,而科学路径来源于对法规制度本身的深刻认识和理解,来源于对法规制度建设执行的全面总结和科学分析。

一、党内法规及其党内法规执行力概述

“知其然,方知其所以然”,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首先需要的是对党内法规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需要对党内法规、党内法规执行力的科学内涵及其发展历程有完整详实的总结。

(一)党内法规的内涵

党内法规,作为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是党的制度中的核心规范和高级形态,是党的意志的集中体现,同时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4]回顾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发展史,党内法规的内涵和范围经历了“模糊—清晰”的曲折发展过程。

在1938年召开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对当时党内几位党员同志的违纪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重申了当时的中央四项基本纪律,同时指出要制定详细的“党内法规”。这是党内法规一词的首次提出。在随后召开的党的七大中,党内法规再次被讨论,提出党内法规的涵盖范围应该包括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路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两部分,但这 只是思路的提出,对具体党内法规的概念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仍处于不明阶段。

90年代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首次对党内法规自身的概念进行了规定,[5] 2013 年,中共中央又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党内法规的概念和内容进行了修改。[6]条例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7]

至此,党内法规的概念和范围等基本内涵得到了清晰的界定。但是,学术界对党内法规从提法、特征、效力、功能等方面进行的争论仍在继续。直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使这一纯粹概念之争画上了句号。党内法规的执行及执行力的提升成为研究的方向和重点。

(二)党内法规执行力概述

任何的法规制度,制定是基础,执行是关键,党内法规目标必须通过执行才能得以实现,党内法规权威的体现也离不开执行和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严格落实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作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与战斗力的重要举措,[8]明确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内涵,是探索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路径的基本要求。

中央对党内法规的高度重视使得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这一研究,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但学术界对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涵义尚未达成共识。简单从词意上来理解,党内法规执行力就是党内法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但从逻辑上讲,党内法规执行力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柔性执行力”,即党内法规的内在非强制性的执行力,表现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自觉遵守和执行党内法规的态度或意愿,[9]这一层面的执行力往往是一种先行手段,使用在强制力之前,蕴含在强制执行之中,其目的在于增强党内法规的自身魅力和可接受性;二是“刚性执行力”,即执行者为了实现党内法规的目的,运用外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执行的强制方式来实现党内法规的执行,使党内法规的效力得以实现的能力。[10]换句话说,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包含柔性执行力和刚性执行力。二者只有互为前提,互为保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和长处,才能确保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才能保障党内法规的各项要求能够得以实现。

党内法规刚性执行力在新中国建立后是党依据宪法赋予的执政党的地位为基础,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其实施依据由法规、条款、要求、惩戒等要素构成,其执行需要依赖于机关、组织,甚至是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表现为党的组织成员在对组织的宗旨、原则、路线和纪律的自我认同后,将对自我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的权利授予党组织,党组织可依据此种授权对其成员予以强制。这种执行力使执行对象产生服从感、畏惧感,其特点是约束力“由外而及内”在它的作用下,执行对象往往表现为被动、顺从和遵循。这种刚性的执法方式在我党革命、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法规本身的魅力、执行者的素养、执行过程、执行的环境和氛围、执行文化等要素对柔性执行力的形成至关重要,其执行主要依靠法规体系的科学构建、执行机构的公信力建设、执行者素养的提升以及执行环境的优化。这种执行力能使执行对象产生敬仰感、愉悦感,在它的作用下执行对象表现为心悦诚服、自律自觉,表现为“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忘我捍卫”。柔性执行力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执行主体与执行对象合二为一,二者的意志与信念、意志与行为的高度统一,同时也是组织意志与组织成员个人意志的高度统一,对组织成员的行为有强大的自我驱动力和约束力,在党内法规的执行力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柔性执行力的提升是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首要因素,是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的永恒动力。

(三)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至今已有99年的历史,在近百年的党建历程中,党内法规建设实现了从模糊探索到完善体系的伟大进步,从其建设执行情况来看经历了初步、推进、提升、和完善四个阶段。

初步阶段:指的是1921年到1978年。在这期间,中国共产党发布第一个成文性规定——《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是党内法规的首次亮相,确定了党的名称和奋斗目标。1938年,“党内法规”作为专有名词首次出现在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在民族战争中的地位》一文中。这一时期的党内法规主要表现为纪律要求或行为准则,体现为理想层面的精神要求和原则性的规定,这样规定的优点是适应了当时复杂的政治环境,让党的精神能够始终保持在前列,但也带来了不可避免的缺点就是让党内法规的要求和规范模糊不清,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为党内法规的执行带来阻碍。1949 年到 1978 年之间,新中国的成立让中国共产党更加关注自身的体制建设和规范指引,为了处理好国政与党政的关系,开始频繁修改党章,以适应变革的需要,中国共产党对党内法规的建设进一步探索,大量出台党内法规以规制党政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就包括基层党组织的完善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推进阶段:指的是从1978年到1987年。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此前特殊时期受到破坏的党的制度建设重新确立起来,成为党内法规建设执行的重要转折点。在实事求是的思想指引下,党中央重新重视起党内制度和党内法规的建设工作,创造性的提出要制度建党。以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党组织的先进性和长期性,将党的政治生活用制度来规范起来。随后,在1980 年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党中央针对党员的党内政治生活相关准则,即《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该准则共有十二条规定,一方面总结了党的发展历程中的有利经验,另一方面也为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规范做了具体规定,成为了对《党章》内容的重要补充。另外,中央组织恢复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在新的党章中对委员会的领导职权。组织形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在随后出台的文件[11]中对其工作的内容进行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初步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提升阶段:指的是1987年到2012年。其间,党的十三大提出要依靠改革和制度建设来发展,中国共产党将党内法规的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完成了对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的“选罢”制度,提出了反腐廉政措施等等,从多方面,多角度,规制了党员的生活,实现了党内生活的有规可循,党内法规建设蓬勃发展。通过党的十四大,党内法规成为了党章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做出了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严格按照党内法规和党章的要求进行活动的要求[12]。其后,胡锦涛同志在总结“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论述中,创造性的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两大问题,提出要建设符合时代,符合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优良传统的党内法规体系。从这时起,党内法规开始迈入体系化发展的大门,党内法规的制定发布有了更大的权威性和先进性。

完善阶段:指的是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内法规的新一轮制度建设作出了许多重要论述,阐明了其发展方向、发展重点,为党内法规的建设指出了道路,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系统性的党内法规制度。强调党内法规的建设必须进行总体规划,必须从宏观上进行思考,即符合党章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精神,也能同其他法律制度相联系、相衔接、从整体上提升党内法规的制度效应。[13]二是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推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建设,我党丰富的发展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正常发展和党的不断前进,都离不开制度的有效规制。需要在发挥好党的带头作用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目标的展开。

综上所述,我国党内法规的建设经过四个重要发展阶段到如今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党内法规体系,从党章、准则、条例到各种规定、办法、规则、细则,覆盖了我党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事无巨细。与此同时,相应的执行方式和执行力也获得了提升,特别是在刚性执行力方面,党内法规与其他法律规范相衔接,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有效保障,在从严治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党的建设、反腐倡廉工作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相对来说,在柔性执行力方面存在路径不畅、力度不足、效果不明显的情况,分析柔性执行力不足的原因,探索柔性执行力提升的路径,已成为新时代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不可怠慢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度不足的成因

党内法规的“柔性执行力”,作为一种“自律手段”和“长效机制”,能将党内法规内化为党员的价值准则,提升党内法规的“柔性执行力”,既能增加党内法规的自身魅力,提升党员的自觉意识和自律行为,也能全面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的制度利器作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落实制度治党方略,实现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做出有利贡献。然而,学界关于党内法规影响力和柔性执行力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而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又不可避免的是一项长期工程[14]。所以,必须不断研究和分析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不足的原因,找出解决措施,才是将党内法规落到实处,提升执行效力的基础和前提。

(一)党内法规自身体系不融洽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要建设“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的开端。随后几年,中央的大力支持让党内法规的体系建设得到了飞速发展。首先就是开展党内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通过修改和废除一些不适宜、不协调的法规,为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构建鲜明夯实的法规体系打下基础。首次党内法规清理工作在2012年展开,根据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组织专门人员分两个阶段完成,其中修改文件有42件,失效或废止的文件有721件,占到了党内法规总量的一半以上;2019年4月11日,中央党内法规第二次清理工作也圆满完成,宣布废止54件,宣布失效56件,修改8件,同时,对14件涉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中央级党内法规作出统一的修改计划。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的展开,意图是解决党内法规在制度体系建设中自身上下级矛盾、与我国其他法律部门不相适应、与社会大发展不相协调的三大问题。虽然两次大规模的党内法规清理工作结束以后,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这种法规自身和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不足情况,但还是无法实现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有效落实,还需要进一步的努力。

一是单项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良莠不齐,不同单项法规之间的政治性用语不规范不统一,导致概念模糊。如党内法规文件中经常出现的“干部”一词,“干部”本身并非严格的规范用词,其可以仅指代“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也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其语义的弹性和可解释空间大,[15]从而导致法规之间的概念界定模糊,范围不清,出现理解歧义,降低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

二是党内法规的条文表述仍然停留在原则的阶段,涉及到具体事项的办理时就遇到了操作上的困境。名为对党员的具体要求,实则均为原则性表述和道德性规范,如中共中央发布的文件中[16]规定,党员要做到艰苦朴素,勤俭节约,这样的规范要求难免让党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产生歧义,不同的思想认识和文化环境,甚至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都会影响党员对“朴素”和“节约”的理解,这种理解的偏差让条文流于表面,实际上影响了党内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是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定相对不足。其实从十六大以后,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发布已经转向实体和程序并行发展的双轨制,在制定的过程中确立和完善了合法性审查程序、民主征求意见程序、立法后评估程序等,但相较于规模宏大,覆盖范围广泛的实体性法规,程序性的规定依然落后。[17]并且往往程序性规定夹杂于实体性规范之中,不能形成独立专门的法规,使实体性法规的执行陷入困难。

更核心的问题在于党内法规柔性执行最大的驱动力在于“初心与使命”,少数党员,特别是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长期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也就谈不到对党规、党纪的自觉执行。实践中“官僚主义”、“懒政惰政”等,也是对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的严重损害。

(二)党内法规的监督机关执行力不足

有效的执行效果依赖有利的监督措施,发挥好党内法规监督机关的监督职责,有利于推进党内法规的落实和自觉遵守。根据党内法规的相关文件,[18]目前,我国党内法规的监督主要有五大类别,[19]可以说构建出党内监督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尽管理论上的党内法规执行监督的体系已经完整,但实践中,党内法规的执行仍然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

首先,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流于表面,特别是当监督与被监督者均为同级别时,监督者通常还是会考虑被监督者的“面子问题”,怕严厉的监督措施导致同级之间出现矛盾,甚至影响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对同级别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时往往形同虚设。尤其是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渡阶段,“官本位”思想的深远影响导致群众监督,同级监督依然缺失,监督仅变成一个纸面上的概念;反观他者,被监督者总是不愿意主动接受监督,逃避监督,即使是清白廉政的党员干部也持有反感之态,认为组织与群众的监督是消极无利的,究其原因就是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不全面不充分。

其次,监督作为党内法规的重要内容,一直被我党所重视,关于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条款可以说数量庞大、范围广泛,但细致分析条文的内容,还是存在过于宽泛,缺少细则的情况,如对于党员干部的家庭成员背景调查,会出现多次调查的情况,关键就在于每次调查的范围却不尽相同,这体现出党内监督的依据不明确不稳定的缺陷,[20]而且,反复对同一项内容进行多次调查难免造成有限监督资源的浪费。

实践中监督的这些问题成为了党内法规执行力提升所要面临的挑战,具体情形适用的不明确导致制度出现漏洞,让企图违反党纪的党员有了可乘之机,使得监督工作的展开无法做到连续深入,上级监督思想可以层层传达,但落实到每个党员身上时却没有了力量,严重破坏了党内法规的威严和领导力,影响党内法规的体系建设。

(三)党员执行素养不足

党员是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党员的主体意识决定了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对于数量超过9000万,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来说,广大党员同志存在受教育程度和认识水平上的高低不同,所以利益取向和价值目标上的参差不齐也是在所难免的。

首先是党员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不全面。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党内法规的快速发展,党内法规的条款内容变得越来越多,且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相互交叉,又使党内法规的内容变得复杂。容易造成党员对党内法规的认识不全面,抱着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再加上党员的个体差异,导致党员的文化认同存在差异,从而出现大量的执行不力情况。另一方面,党员对党内法规的重视程度不够高,没有将党内法规看做是党内的“法律”来遵守。党员身份仅仅是一个获得工作,得到升迁的工具,党的精神、党的思想并没有内化于心,在执行党内法规时往往流于表象,看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要求,实则流于表面,这就导致党内法规的落实达不到预期目标,影响中央思想和精神的传承发展,让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受到影响,让人民对党纪党规的认识更止于浅显,失去实效。

其次是党内法规的执行不够“灵活”。主要是指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在贯彻落实党内法规时,忽视对具体环境的了解和认识,疏于联系实际情况,习惯了传统照搬照抄的模式,并不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表面上贯彻中央精神,实际对本地在实行过程中的困难和特殊点一律不加考虑,这样“一刀切”的执行方式,不仅符合我们国家长久以来贯彻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行事风格,更会增加党内法规的执行难度,执行主体没有充分发挥党员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使得党内法规的落实停留在表面,而没有落到实处,大大浪费了有限的执行资源,也影响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前进的步伐。

(四)党内法规执行环境欠缺

虽然我国现今党内法规的条文内容已经相对全面,但依规治党的文化氛围还没有形成,党内法规的执行不够深入人心,执行的外部环境还存在许多影响因素。在经济环境方面,执行党内法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发展特点等,会对党内法规的执行效果产生影响。党内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是需要经济支持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在信息资源爆炸式发展的今天,还需要及时有效的信息作为保证,而我国现今并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党内法规专项资金制度。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物质保障能力,导致对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尽相同,长此以往,党内法规的执行水平在各个地区必将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从而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目标的实现。

其次是文化环境方面。不管面对何种事务,文化的影响都是潜移默化、细密入心的,这在党内法规的执行之路上也不例外。党内法规的文化影响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即社会的价值取向和民众的思想观念,社会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党内法规的执行大环境,而民众的思想观念则决定着党内法规的执行主体,历史上的中国艰难困苦,难免遗留下一些不符合现代社会公平发展的思想,而且这些思想观念代代相传,往往深入人心,给党内法规执行环境的建设带来重重阻力。

三、提升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的路径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升执行主体的主动性

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往往与执行主体的自身素养有着密切的关系,提升执行素养不仅是加强党员党性修养的前提基础,也是新时期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任务。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为突破口提升主体的执行素养,才能更好地激发执行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广大党员对党的宗旨与使命的认同,促使领导干部以及全体党员共同参与到法规制度的执行当中。

提升执行素养,首先要发挥党员干部的示范作用,树立党员干部带头遵守法规的风尚。把党内法规的执行情况纳入党员干部的考评机制中,考察党员干部能否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能否成为其他党员的榜样标杆。发挥党员干部的带头执行作用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党内法规权威树立、党内法规秩序形成的重要部分。要建立健全一种常态化的自主学习机制和规范化的教育引导机制,强化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规党纪的意识,树立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党内法规的风尚,为形成一种良好的党内法规自觉执行氛围奠定基础。

其次,要提升全体党员的自律意识,养成自觉遵规,自发守纪的习惯。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针,先有了思想的指引,行动才能紧随其后,在党员执行素养的提升工程中,要先将党内法规的精神与思想内化于心,再通过内心的思想指挥行动,达到自觉外化于行的境界,自觉遵守党内法规包含尊重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执行党内法规三层涵义[21],只有努力实现这三层涵义的具体内容,党员执行党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被充分调动起来,形成崇尚党纪党规、遵守党纪党规、捍卫党纪党规的氛围。

(二)科学构建党内法规体系,增强法规自身的魅力

现如今我国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初具雏形,接下来的关注重点落在了如何科学构建上,而科学立规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基础和前提。要形成完善合理的党内法规体系就必须紧扣“立法质量”这个主题,党内法规的数量已经足够多,甚至需要开展清理工作来废除一些已经过时或没有实效的规章制度,但立法的质量仍然有待提升,努力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22]让党内法规散发出应有的魅力,让其自身魅力推动党内法规的执行力的提升。

首先要增强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目前党内法规的规定大都趋向原则化,所以提升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是提升执行力的有效措施。党内法规的可操作性越强,意味着执行的步骤和措施就越详实,其执行效果就越好。但这并不是要求党内法规要事无巨细规定所有的党内活动,而是要注意把握好度,在详实的基础上又具有灵活性,以适应我国不同地区的不同环境因素。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既保证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又不忘体系的可操作性,使其明确具体、实在管用。真正获得党员和社会的认同,从而在提高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的过程中发挥力量。

其次,要在制定过程中加强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范。明确党内法规的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具有相同地位。规则的协调运行有赖于程序的完善和实行,无论在哪一法律部门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位置一定是同等重要的,甚至有时程序法会有超过实体法的力量,在落实关系到国家发展大方向的党内法规中,程序法的角色更显突出。必须重视党内法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互相协调和适应,避免因为程序法的不足,导致党内法规实体性规范的执行不力。

(三)与刚性执行力有机结合,增强法规间的契合力

严厉监督是推进依规治党,落实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重要推动力,是提高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的重要保障,[23]当党的意志通过国家意志体现出来之后,党内法规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与保障,监督变得更有力量。通过威严震慑的方式作用于党内各项活动,让党员在面对诱惑和选择时出于畏惧而遵守党纪,这也是柔性执行力的另一重要体现,是巩固和提升党内法规威严的有力方法。

首先要健全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机制。就是要把监督活动贯穿于党内生活的各方面,通过监督来确保党内法规的真正贯彻和执行,通过监督来把控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一方面通过明确监督者的的责任和权力,在规范中明晰具体的执行对象,执行范围和执行条件,让监督行为有据可依;另一方面要开展多元化的监督模式,可以与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相结合,利用新媒体,新平台,发展党内监督、群众监督等不同方式,充分调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积极性,让监督不再成为负担,让全体党员积极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认识到监督是帮助自身成长的有效方式。通过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让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得以发挥,让党员在面对健全的监督机制时主动规避不良诱因,让党内生活在健全的监督机制面前更加合理完善的推进。

其次,可以增加执行过程中的赏罚措施。赏罚措施的增加可以有效巩固执行的有利成果,减少不利结果的产生。是提升党内法规柔性执行力的有力保障,一个有效的赏罚机制,可以将党内法规执行的监督成果最有效和最及时的进行反馈,人性中固有的“趋利避害”属性让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更倾向于得到奖励,规避惩罚,增加奖惩措施可以一方面调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积极性,贯彻执行党内法规以得到奖励,另一方面起到震慑作用,让被监督者明晰违纪的后果,从而做出有利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既有激励性,又有惩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奖励,违反者受到严厉惩处。”[24]要做到责任明确,奖惩严明,将监督检查工作与法规执行相结合,最终给党内法规的执行注入强大动力。

(四)改善执行环境,增强党内法规的执行效力

优化党内法规的执行环境,即加强党内法规同时代的结合,与现实的匹配,为党内法规注入新思想,新动力,让党内法规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适应,营造全体党员自觉遵守的良好氛围。

首先,要使党内法规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遵循。现行党内法规数量庞大、规范趋向原则化,自身体系不协调,使得党员对党内法规的全面认识还有一些难度,科学地宣传党内法规,以党内法规自身的魅力感化党员是改善执行环境的当务之急。增强党内法规的宣传效率,可以发散思维,开展多手段多途径的全方位宣传,形成覆盖全党,延伸社会的完整宣传机制。让党内法规的宣传不仅仅停留在表面,而是注重实效的发挥,通过不断开发和使用党内法规的宣传机制,与新时代新技术的发展相融合,特别在现今的信息化时代,对党内法规的宣传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以及人工智能相融合的方式,丰富宣传方式、优化宣传内容、扩大宣传对象、加大宣传力度,让党内法规在平凡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精神引领的作用,把握好方式创新、方法创新、路径创新几大关键点,为党内法规执行力的提升做出不懈的努力。

其次,为党内法规的执行提供经济上和物质上的支持,特别是要对贫困地区的党内法规工作进行扶持。党内法规宣传过程新技术新手段的应用需要依赖资金的支持,且不说开发新项目的耗费,仅仅是增加不同宣传平台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支持,各级党组织在开展工作,报备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时可以根据上一年度的使用情况和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划拨出党内法规宣传的专项资金,在使用的过程中根据当地的文化导向情况,可接受方式的不同在报备范围内灵活使用宣传资金,为提升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创造出良好的社会大环境。

另外,将党内法规的影响力扩展到全民,也是一种优化党内法规执行大环境的重要指标。从执行理念上讲,要通过深入持久的宣传,不折不扣的践行,充分发挥党内法规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使党内法规真正成为全体党员工作和生活的准则,成为人民群众了解和认同的先进文化。[25]从执行的程度来看,要让党内法规真正得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遵循和自然信仰,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目标追求和价值取向,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助力添彩。

总之,柔性执行力是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的长效机制,在党的建设工作中一定要通过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提升执行主体素质、优化执行手段、改善执行环境等方式形成良好的执行文化,彰显优质的执行的力度和执行效能。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发挥应有的价值和作用。

作者简介:

谢明斌,云南财经大学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联系电话:13908714033,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37号云南财经大学

杨丰合,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联系电话:13320562771,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237号云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诉讼法,金融法

[1] 基金项目:本文系云南省教育厅2019年教师类社科基金项目“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2019J0937)的初期基础研究成果。

[2]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当代党员》2019年第3期。

[3]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当代党员》2019年第3期

[4] 王雅菲:《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执行模式的创新研究》,载《兰州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第4期。

[5]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

[6]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二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7]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2013年5月27日发布。

[8] 石佑启、李杰:《论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载《学术研究》2018年第5期。

[9]施新州:《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概念、类型与制度成长》,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4期

[10] 同上6

[11] 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健全党的纪律检查系统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暂行规定》

[12] 参见江泽民:《论党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518 页。

[13] 习近平:《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充分释放——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并发表讲话》,载《人民日报》2015年6月2 日,第1版。

[14] 谷鑫贺、王国柱:《增强党内法规执行力路径探析》,载《行政与法》2018年第9期。

[15] 王海峰:《干部国家—— 一种支撑和维系中国党建国家权力结构及其运行的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

[16] 指2015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17] 王建芹、章逸琦:《党内程序性法规与实体性法规协调性研究》,载桂海论丛2017年第1期。

[18] 201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19] 《党章》规定五种监督机制分别为:中央组织监督、党委(党组)的监督、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的专责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日常监督以及党外监督。

[20] 朱洁:《全面从严治党视野下党内法规建设探析》,载《曲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第4期。

[21] 石佑启、李杰:《论提高党内法规的执行力》,载《学术研究》2018年第5期。

[22] 侯继虎:《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化的法理逻辑与发展路径》,载《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4期。

[23] 同上22。

[24]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2016年版 第 64 页。

[25] 张晓燕:《 关于党内法规制度实施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建议》,载《理论学刊》2017 年第 3 期。

责任编辑:熊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