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报提要】随着“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推进,云南“辐射中心”的建设,以及司法合作人员的代际更迭等挑战出现,边境地区涉外司法合作机制亟需转换“深化”模式。在普洱市首届“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论坛上,普洱市检察院法律研究室副主任邹俊波经过认真调研和分析,提出以民间第三方区域合作组织为媒介,以常态化、规范化区域联合机构、机制为载体,以共同需求和愿景为核心,建立“五中心”边境地区涉外司法合作新机制的建议,现摘编供决策参考。
一、建立信息交流中心。由毗邻国家法学会共同派遣会员,负责收集司法合作区内涉及对方国家和公民的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和民事纠纷矛盾信息,投资侵犯和保护信息,企业人员财产扣押、冻结信息,人员拘留、逮捕信息,司法裁决和判决信息等,交换法律资料。由专门人员对信息进行跟踪、评估、汇总,第一时间通报企业或公民所在国司法机关,负责直接受理或主动启动司法合作区内涉及所在国的司法合作请求。对于收到的诸如人员追捕、调查取证、司法文书送达等合作事项,首先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提交材料规范要求,是否属于司法合作的范围。经形式审查和履行相应审批报告程序后,及时转送司法合作中心,定期对合作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反馈。负责司法合作反馈或执行完毕后的文书送达,对合作结果进行定期统计、分析、评价和通报。
二、建立司法合作中心。由毗邻国家法学会各选派精英会员共同参与组建成立,负责直接审查和具体办理相关司法合作事务。对信息交流中心转送来的司法合作请求进行再审查,提出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审查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是否侵犯主权,是否违背合作方国家法律。对于不具备进一步司法合作必要和条件的,提出反馈回复意见和其他解决方案,将司法合作请求予以返回。经审查具备进一步司法合作条件的,提出具体的合作方案和程序、内容建议,按照就近原则,分配给最便于执行该任务的地区会员,由该会员按照本国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办理。办理结束后,对于证据材料等书面材料,可采取共享的方式经司法合作中心进行共享。对于涉嫌人员遣返和引渡的,经司法合作中心居中联络,可按照本国关于人员遣返的规定以及相关国际司法协助协议进行。尽量在人员遣返引渡中,遵循本国人不引渡等原则,以免触碰国家主权原则,带来不必要的政治风险和外交纠纷。
三、建立司法培训研究中心。付给一定的薪酬和资金赞助支持,协调定期派遣司法人员到研究中心进行集中研究,共同交流学习法律知识和经验,共同编写教材,共同选派教官培养司法人员或分别进行跟案跟班学习、研修;协调互相派遣司法留学生,到司法合作国家高等院校研修法律等专业,进行合作区域内司法理论研究和工作研究;研究制作统一的合作样式文书,研究合作的程式和规范,定期进行经验总结,问题剖析,并提出解决方案;研究解决司法合作中的争议、纠纷和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法律规范和资料的翻译、收集整理。
四、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探索由培训研究中心在职培训检察官和教员为主、专人为辅的法律援助队伍,兼职为合作区域内的企业或公民,在涉外投资、经商等民、刑事纠纷中,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在具体援助内容上,可针对当前共同发展需求,着重加强和加深“一带一路”的企业或公民“走出去”进行司法保障和服务,定期就对外投资企业或公民开展法律培训,调解民事法律纠纷。
五、建立合作纠纷审查仲裁中心。专门负责审查受理司法合作中受理会员的合作异议申请,通过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审查受理的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合作基本规范。对不符合的合作基本规范合作请求,予以驳回和取消;审查受理会员之间的合作纠纷,对合作执行方采取不适当手段造成损失不当扩大或者其他损失的,经审查后及时提出终止令,并受理审查提出的司法赔偿申请;审查受理被合作对象企业、公民的异议申请,对不符合被执行国内国法的合作请求,或不符合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合作请求,予以纠正或要求合作请求方提取修正方案;负责协调受理处置合作请求突发事件,在具体仲裁工作中,由于不同地区法律规范冲突和利益冲突较大的,中心应秉着维护司法合作区域统一权威,兼顾各方利益和司法传统的原则,尽量协调彼此之间关系,确保合作的稳固和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熊德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