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发布时间: 2026-10-10 14:56:28      来源:“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张文显

[关键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 中国式现代化 数字法治 涉外法治

[摘要]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以来,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但对照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和实践需要,法治体系在重点新兴领域立法、执法司法职权配置、涉外法治供给等维度存在一定短板。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的重要论述为指导,结合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十五五”规划纲要作出的顶层部署,新征程上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核心战略安排。在实操层面,需牢牢把握以下方向与重点:首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迭代升级,夯实法治体系的制度根基;其次,聚焦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重点领域,着力构建完善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社会治理、数字法治、涉外法治等分领域法治体系,拓展法治体系的覆盖深度;再次,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目次

一、持续推进“五个子体系”不断完善

二、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分领域的法治体系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法治监督体系日趋严密,法治保障体系更加有力,党内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为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发挥了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们看到,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纲领和目标对照,我国法治体系还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例如,法律规范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备,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存在薄弱点和空白区;法治实施体系不够科学高效,执法司法职权配置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不够严密,各方面监督没有真正形成合力;法治保障体系不够有力,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涉外法治短板比较明显,对外法律斗争的“工具箱”还不充实;法治社会建设基础不够牢固,法治文化建设相对滞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缺位、蔑视和侵犯人权等问题仍然存在;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还不够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等等。

基于上述分析判断,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内容进行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安排这次学习,目的是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成效,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后,党的二十大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出发,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方位出发,提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并在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第九章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题,系统部署完善法治体系的各项任务举措。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单设一篇即第十六篇,集中部署“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5年11月,在第二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在新征程上,法治建设要“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充分表明,在党中央的顶层设计和国家规划中,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总体性布局。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作着力点在于:坚持系统观念、守正创新,在更高起点、更高水平上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同时,要着力加快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相关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更高质量。

一、持续推进“五个子体系”不断完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决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时,明确提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十二年来,“五个子体系”的建设成效显著,但仍需继续健全完善。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体系

新时代以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截至2026年8月,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300余件、行政法规600余件、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新征程上,应着力深化立法领域改革,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区域协同立法,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制度,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美好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抓紧制定、及时修改,推动新兴领域治理规则和数字治理规则制定,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进一步完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通过深化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重点在于:一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和法治政府,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法规公正、有效实施。三是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着力解决影响人权司法保障、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四是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方位深层次融入法治社会,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恪守规则、尊重契约、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五是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三)进一步完善法治监督体系

加快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加快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监督格局。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监督,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让权力在监督下行使、在阳光下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体系

健全厉行法治所必需的政治保障、制度保障、思想保障、组织保障、运行保障、人才保障体制机制。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志愿者以及法学专家队伍建设。紧紧抓住实际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的“关键少数”,让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中发挥关键作用。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加快推进法治体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法治运行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

(五)进一步完善党内法规体系

新时代以来,适应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现实需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截至2025年12月底,现行有效党内法规3372部,包括中央党内法规239部、部委党内法规253部、地方党内法规2880部。一个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已经形成。新征程上,要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构建内容更加科学、程序更加严密、配套更加完备、运行更加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和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的自我革命提供更加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为推进依规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科学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

二、构建中国式现代化分领域的法治体系

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征程上,无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高水平开放、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还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防和军队、提高党的领导水平等,都需要完善法治体系。在继续推进“五个子体系”更加完善的基础上,加快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民主政治法治体系、文化建设法治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体系、生态文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军事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依规治党法治体系等中国式现代化各领域的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分领域的法治体系建设作出了科学论述和规划部署。本文仅就建构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社会治理法治体系、数字法治体系、涉外法治体系进行阐释论证。

(一)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三个重要论断揭示出构建市场经济法治体系的理论逻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建设。着力点在于: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动市场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健全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形成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金融监管体系;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土地制度改革;为高水平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等。

(二)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神圣使命。而要有力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就必须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为安全发展织密法治之网,筑牢国家安全法治屏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加强国家安全法治保障,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安全、政治安全、国家利益至上有机统一。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科技、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健全国家安全体系,增强国家安全能力。完善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健全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国家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的重要基础。必须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切实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为此,必须“强化国家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按照党中央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决策部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推进国家安全领域重要立法和相关配套立法。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反间谍法。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国家安全法,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地位,对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与职责,国家安全制度,国家安全保障,公民、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为制定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奠定了良好基础。在此基础上,我国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这包括:在维护国家主权、政治安全和国土安全方面,制定了对外关系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国家情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等;在维护军事安全方面,制定了国防交通法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制定了疫苗管理法、社区矫正法,修订了枪支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在维护经济安全方面,制定了出口管制法,修订了种子法、标准化法等;在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方面,制定了网络安全法、密码法等;在维护生物安全方面,制定了生物安全法等;在维护核安全方面,制定了核安全法等。这些法律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安全领域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2021年6月,为反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我国企业和个人滥用“长臂管辖”和滥施单边制裁,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反外国制裁法,进一步充实了我国对外斗争的法律“工具箱”。此外,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了非传统安全领域立法,如网络安全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出台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在新征程上,要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完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安全法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力度,以法治之力确保国泰民安。

(三)推进社会治理法治体系建设

我们现在所称谓的“社会治理”,以前的形态是“社会管控”“社会管理”。对社会进行高度行政化的控制,曾经是国家和社会之间关系的主要特征,国家通过公共权力对社会实行直接控制和管理,社会事务基本由国家来实施,国家包办一切的管理模式易造成社会活力不足、创造力缺乏、生产效率低下、公共服务短缺等问题。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明确提出“依法治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等理念和要求,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凝聚社会共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强社会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构建全民尊法守法、风清气正、公正良善的法治社会。

实行“依法治理”,必须坚决摒弃“稳定就是搞定、摆平就是水平”的人治思维,“花钱买平安”“办事找官员”“信访不信法”的行政思维,积极培育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依法治理是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基层和市域法治水平正是社会治理能力的标杆,法治对社会治理而言既是重要保障,也是基本治理方式。我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丰富实践表明,依法治理、法治化治理是最稳定、最可靠的治理方式。

进入新时代,为适应社会治理的急需,我国编纂了民法典,制定了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修改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加强对信息化时代公共安全和公民信息权、隐私权、数据权保护;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社会建设和治理必备的基础性法律,增强对特定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水平。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推进基层社会治理、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自治的战略部署,修改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及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贯彻在基层治理当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社会治理所依之“法”,并不限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党内法规和社会规范。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等,都是指导和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重要党内法规。

社会规范体系则是以公序良俗为核心,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社团章程等在内的庞大规范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基本遵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建设,推动社会成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强对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制订自律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文本,使社会规范制订和实施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

新时代社会治理实践表明,社会规范体系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遵循,在我们加强国家立法、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前提下,要着力加强社会规范体系建设,加快形成包括国家法律、党内法规、社会规范及其实施机制在内的社会治理法治体系。

(四)加快推进数字法治体系建设

2025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强调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用科技为法治赋能增效。推进依法治国强基工程建设,推动新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这次工作会议进一步增进了法治工作战线对数字法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加快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数字法治”是法治中国和数字中国的共享概念,其核心内涵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价值,统筹运用法律法规、公共政策、技术法则、科技伦理、国际通则等法治要素,规范、引导、保障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和有序竞争,推进数字发展和数字治理的法治化;全面深化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建设和数字化改革,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智能算法等数字科技赋能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法治监督,推进法治数字化智能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数字化现代化;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以体现中国理论、中国智慧和全人类共同价值的良法善治,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发展和数字治理中的参与度、话语权、对规则制定和实施的影响力。数字法治体系有三个基本面向:

第一个面向是关于数字技术研发应用的治理。数字领域的治理应当是善治,其精髓在于建构以发展、安全、人权、公正等为核心要素的价值体系,对数字科技的研发、创新、应用、竞争等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科学规范、向善引导、审慎监管、有力保障、协同治理,对数字领域由于技术风险而引发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权安全、市场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严密监视和严格规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技术等实施协同治理。

第二个面向是数字赋能法治、助力法治现代化。进入21世纪以来,数字科技已经成为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只有融合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科技,加快推进法治的数字化基础建设和法治运行机制的数字化改造,提升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才能全面建成高质量、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此外,我国数字治理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必将为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增添更多科技含量和智能元素,加速中国法治科学化智能化现代化的进程。为此,应统筹推进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推进法治的数字化智能化程序化,充分发挥数字科技对法治现代化的强有力可持续的支撑和推动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

第三个面向是推进全球数字空间治理。推进数字法治必须有全球思维和国际视野,善于协调数字领域的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统筹推进国内数字法治和涉外数字法治。在全球数字治理中,要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参与乃至主导全球性数字治理规则的制定,把数字治理的中国经验上升为国际规则,彰显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的气派和力量。加强数字法治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立法质量和执法司法效能,维护我国数字主权安全和数字人权利益,在数字空间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两个治理相互联系的高度,创造性提出“涉外法治”概念。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外延宽阔,其核心要义是:在党的领导下,各涉外工作部门和单位以法治规则、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外事务、开展对外斗争、推进国际合作、参与全球治理,化解分歧、应对风险、反制霸权、构建公正合理的全球秩序的国家活动;以及公民、企业、社会组织等民间涉外主体依法维护其海外权益的法律活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从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为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二十届四中全会也都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工作,并作出具体部署。

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关键在于完善涉外法治体系、构建涉外法治工作格局,具体而言,就是要着力健全四种机制:

一是中国法域外适用机制。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中国的对外交往不只是人、财、物的交往,还有制度和文化的交往,而中国法的域外适用是制度交往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新时代以来,我国制定了国家安全法、外商投资法、出口管制法、反外国制裁法、数据安全法、对外关系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修改了刑法、对外贸易法等,它们都包含着中国法域外适用的理念和制度安排。同时,我们已经积累了一些中国法域外适用的典型案例。

二是外国法域内适用机制。作为与中国法域外适用对等的主权原则和法治机制,我们也需要把某些对我有利、体现公平的外国法适用于中国境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这就意味着必然适度借鉴、吸收和对接域外法律。同时还直接明了地提出:“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的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的覆盖面等,也包含着外国法在中国域内的适用,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营商环境。外国法在中国域内的适用,尤其是在商事仲裁领域。我们要真诚参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谈判,积极参与建立由联合国主导的主权国家法律域外适用的国际公约或标准法。202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查明和适用域外法的典型案例,包括对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及有限责任公司法等外国法律的查明和适用,展现了中国司法尊重契约精神、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也为营造公平透明的国际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三是国别法(外国法)选择性适用机制。其他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我们可以选择利用其国别法进行应对。例如,2021年1月,美国根据《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将小米集团列入中国涉军企业名单,禁止美国国民购买或持有小米公开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品。而后,小米集团及其3名个人股东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起诉美国国防部和美国财政部,宣称美国政府的行为违反了美国《行政程序法》、超越了《1999财年国防授权法》授权并构成未经正当程序剥夺财产和自由,从而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最终,美国法院支持小米的主张,发布临时禁令,冻结美国国防部对其作出的涉军企业认定。还有,在“一带一路”涉外法治问题上,我们也会适用东道国的法律和惯例。实践证明,国别法也可能成为破解西方国家“双标”的斗争武器,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四是国际法有效运用机制。涉外法治工作必须重视对国际法的确认和运用。在全球治理中,各国应当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要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加强国际法运用,不仅是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需要,也是以民主机制、法治方式和平理性地解决国际分歧和争端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例如,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起,长期不懈努力,已能有效运用WTO的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从被动应诉发展为积极作为。2022年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胜诉,就是中方运用WTO规则,挑战美国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充分体现,该案胜诉既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公平公正,又彰显了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提升。

在新征程上,我们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为指导,一方面继续完善涉外法治规范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加强涉外法治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和法律实施机构建设,加快“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

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意味着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就是把国家各方面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思维、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式、法治的机制开展工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规依法监察、依法公正司法,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在国家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增强合宪性合法性、减少违法性违规性。具体而言:

第一,把国家改革、开放、发展、安全等具有全局性的各项工作,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国防军队建设等具有主干性的各项事业均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二,把政党治理、政府治理、军队治理、社会治理、经济治理、互联网治理、新兴科技治理、公共卫生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等,“一国两制”、港澳治理、外交事务等国家治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把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专门法治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精准普法,使专门法治工作成为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样板与范式,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建设。

第四,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两个大局,综合考虑和运用国际国内两类规则,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践行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参与全球安全治理机制、应对气候变化治理机制、联合国维和行动等,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民主化、公正化、共赢化。

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是《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6—2030年)》的主轴。我们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正确方向、遵循科学规律、强化系统思维,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本文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及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4MZD02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舒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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