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涉外刑事法治研究 推动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构建
——第二届涉外刑事法治昆明侧记

发布时间: 2026-07-25 13:04:46      来源:云南省法学会

近日,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指导,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共同主办的“第二届涉外刑事法治昆明论坛”在云南昆明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等实务部门的代表,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律师界、媒体界代表共计170余人齐聚春城,围绕刑事法域外适用的基础理论与前沿热点问题展开深入研讨,共同为推动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完善贡献智识成果。

云南民族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王启梁在致辞中介绍了学校自建校以来主动承担重大使命、服务国家民族工作的办学历史,以及民族性、边疆性、国际性的办学特色。学校围绕云南及周边区域现代化建设的人才培养需要开展办学、布局学科,各少数民族的第一批学士、硕士和博士大部分出自我校,有力支撑了边疆民族地区的发展。就国际性而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周边各国诸多政要访问过我校,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研究机构和大学有广泛合作。学校立足区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要,结合作为中国开办南亚东南亚语种专业历史最悠久、语种最齐全高校之一的办学优势,创新探索“专业+语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国家各层面对外交往不断增多的发展大局,积极回应涉外法治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现实需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局副局长曹华结合负责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开展涉外合作的工作经历指出,我国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部署要求,积极致力于涉外法治建设,大力发展涉外检察工作过程中发现了不少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理论研究及时跟进并作出回答。他呼吁理论研究者进一步关注涉外刑事法治前沿问题,加强对刑事管辖权、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域外证据转化与审查等实践难点问题的针对性研究。他强调,进一步强化检校合作,充分发挥高校科研机构的智库作用,实现实务部门与高校科研机构的优势互补,为涉外检察实务和涉外刑事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相军详细分析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电信网络诈骗、妨害国(边)境犯罪、走私犯罪等跨境犯罪态势,指出跨境犯罪链条内外勾结,单一属地管辖模式已难以应对跨境犯罪的打击需要,完善刑事法域外适用、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协作已成为打击跨境犯罪的常态。他重点介绍了云南检察机关依法打击跨境犯罪、筑牢边疆国门法治屏障,深化刑事司法协助、为区域涉外刑事法治建设贡献检察力量,构建涉外检察一体化机制、服务辐射中心建设,加强涉外检察理论实务研究、打造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高地的生动实践,并表示云南检察机关愿与各方携手推动涉外法治研究成果落地转化,把前沿理论转化为涉外检察办案规范,在打击跨境犯罪中深化合作,在完善制度机制中互学互鉴,共同书写涉外刑事法治建设新篇章,为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力量。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程雷回顾了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在最高检国际合作局指导下的成立愿景与发展历程。他谈到,协同机制以携手深耕涉外刑事法治研究与人才培养为共识基础,自2024年建立以来,在成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在专题研讨、校地合作、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昆明论坛正是其中的重要成果。他倡议未来定期在昆举办系列论坛,进一步挖掘昆明作为涉外法治研究沃土的鲜活样本与实践特色。

深化涉外刑事法治基础理论研究

围绕涉外刑事法治的内在要求、基本理念及相关基础概念的理解与适用,与会专家从不同角度展开了深入研讨。

对于如何理解和认识涉外法治与国内法治的关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时延安从涉外刑事法治建设角度切入,阐释了自己的思考。在他看来,涉外法治是一个宽口径、综合性的研究与实践领域,不能僵化理解为某一法学学科所专有的问题。建设涉外法治以及涉外刑事法治,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内法如何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二是国际法、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同国内法的衔接,三是国内的成熟经验做法如何补充到国际法治的规则中,四是如何进一步整合国内涉外刑事执法、司法协调机制,五是如何从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整体视角谋划涉外刑事法治建设。在此基础上,他建议从提升国内法律供给、推进内部机制整合与配套完善、强化驻外机构与国内机构的协调合作、加强公私主体合作、推动探索创新和建立容错机制五个方面加以完善。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侯东亮谈到,不论是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域外适用,还是执法司法合作机制的构建完善,权利保障都是开展涉外刑事法治研究的重要视角,也是涉外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重点关注的方面,其以小见大地反映着国家形象和法治程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恺结合朝阳区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实践,分享了来自一线的实务观察:尽管理论实务界尚未对涉外刑事案件概念予以明确界定,但实践业已形成一定标准,主要将主体涉外案件、证据涉外案件、人员资产外逃案件三类案件纳入涉外案件范围。他建议,推动涉外案件高质效办理,需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办案机制配套,通过加强涉外检察专业队伍建设、规范程序文书制作,依法全面保障外籍人员合法权利。

针对跨境犯罪治理中的刑事管辖冲突及其协调问题,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苏琴建议,优化我国管辖权的行使,应把握跨境犯罪治理需求下的扩张与国际礼让、尊重主权要求下的限缩之间的平衡,具体从构建数字时代的管辖权联结点体系、适度调整保护管辖的双重门槛、审慎引入效果原则以推动数据管辖权从行政法向刑法渐进、建立管辖权冲突的主动协调机制、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加强数字取证能力等方面着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礼登则提醒与会者关注一种区别于传统管辖的代理管辖,即一国基于外国的“委托授权”,对发生于外国领域内、由外国人实施、侵犯外国法益且与本国无传统管辖连接点的犯罪行为而依法行使刑事管辖权。其本质是国家间基于司法互助的管辖权让渡与协作,构成对传统刑事管辖原则的重要补充。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爱艳以跨境药品犯罪为切入点,剖析了药品犯罪“生产在境外、流通在跨境、消费在境内”的链条特质所带来的管辖权竞合、各国药品合规标准差异及国际执法司法协作机制缺失等治理难题,并建议从健全跨境刑事程序一般规则、建立药品领域外国法查明机制、协调药品监管标准冲突的适用、健全管辖权分配与跨境协作机制入手,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推动国际协同治理。

此外,针对违法性认识错误在我国内地、港、澳不同法域的体系定位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贾学胜结合三个典型案例,比较了三地法院对违法性认识的不同处理方案。他指出,处理思路的差异折射出三地不同的法治传统和治理理念,应在正视法律差异的基础上,在大湾区法治协同中强化规则对接与理念沟通。

加强对跨境犯罪针对性、系统性治理

昆明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昆明市法学会副会长王正亮结合昆明实践,系统勾勒了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呈现出的新特征:一是组织架构公司化,诈骗集团采取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设有老板、管理层、组长、业务员等层级机构,配套员工守则、绩效考核、奖惩制度;二是技术手段智能化,诈骗分子广泛应用AI换脸、深度伪造、区块链、加密通讯等技术;三是资金转移虚拟化,传统的银行卡转账正被线上联络、线下取现兑现、虚拟货币、现金购买黄金转移等新模式取代。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人文主张以“三链同治”为框架,着力提升跨境电诈、网赌、洗钱等典型跨境犯罪的打击治理成效:以前端的信息链治理为牵引,细化平台责任并建立涉电诈数据分级处置与证据保全路径;以资金链治理为中枢,强化止付冻结与反洗钱线索移送的反馈闭环,推进账户、支付、虚拟资产与受益所有人识别的一体化穿透;以人员链治理为支点,围绕招募端打击、责任分层与跨境证据回流构造稳定制度接口,并以可解释、可审计的风险模型连接三链闭环。

针对人工智能涉外犯罪这一新型犯罪的治理,中南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张杰解读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形态特质。人工智能涉外犯罪主要不是人员、犯罪工具、犯罪结果在物理上的跨国,而是通过技术的跨国扩散展开。当前,我们面临治理共识薄弱、规则碎片化、刑事管辖模糊、跨境取证执法受限等难点。为此,他主张超越传统思维,构建新的国际共治范式。我国既要不断完善国内法治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基石,为全球数据安全贡献中国方案,也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AI治理体系。

围绕利用虚拟货币进行跨境洗钱行为的刑法规制及其资产处置,多位与会专家交流了看法。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邹俊波聚焦涉虚拟货币跨境犯罪中的管辖权确定与资产追缴问题,提出对于我国基于属地、属人双重原则均具有充分管辖权基础的案件,应积极主张司法管辖权,坚持“刑事优先”原则,依托刑事诉讼程序全面查明事实、固定关键证据,确立司法程序的优先地位,牢牢掌握案件处置的主动权与话语权,为后续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筑牢法律根基;在特殊情况下,则应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建立跨国资产返还与处置的协调机制,确保涉案资产能够公正、高效地返还受损方,实现司法正义。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王熠珏从情境犯罪学视角作了分析: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禁止式监管政策,体现了一种尽可能减少犯罪机会以实现犯罪治理的思路,其政策初衷值得肯定,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虚拟资产天然的跨境属性决定了洗钱风险无法完全杜绝,在此背景下应尽快明确虚拟资产在国家前置法上的法律属性,明晰个人炒币的合法性及其边界。她还主张通过刑法解释学明确自洗钱入罪边界、审慎把握他洗钱中不确定故意的认定,并在“微”洗钱犯罪中采取上游罪量累计说,进一步强化对虚拟资产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王亦凡直言,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存在“定罪量刑阶段否定其财产性、刑事追缴阶段承认其财产属性”的矛盾,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虚拟货币刑事追缴的开展,亟须进一步推动观念转变、提升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质效:一是认识到虚拟货币本质上仍属传统经济犯罪类型的变种,底层犯罪逻辑没有变化,不能因为我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合法性,便否认对该类犯罪进行追缴的必要性;二是在追赃挽损方面树立“时间就是生命线”的意识,把握线上交易的即时性特点,抓住案发后的“黄金窗口期”;三是坚持立足国情,探索符合我国监管政策的刑事追缴制度。结合相关办案实践,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李佳林提出,应当适应犯罪技术手段的更新,强化科技赋能,摒弃单一取证思路和传统电子取证方式,强化立体化取证能力,构建区块链穿透性全链路审查,从关键数据收集中完整还原跨境洗钱犯罪,为案件办理和犯罪认定提供有力证据支撑。同时,应当加强“一带一路”框架下的监管合作,探索虚拟货币在估值、保管、变现等环节的机制协作,共同实现对跨境虚拟货币洗钱犯罪的国际化规范治理。

针对边境非法移民及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治理,云南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总队副总队长肖震宇建言,一方面要积极完善跨境犯罪实务管辖适用指引,统一基层涉外执法尺度;另一方面要抓实前端源头防控,依托口岸查验和边境常态化管控机制,将新型洗钱、跨境药品违规违法、境外涉诈人员风险纳入日常排查重点,前移风险防控关口,健全跨境协作机制,优化跨境警务合作与司法协作流程。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四级法官助理苏炳豪则呼吁,充分关注跨国婚姻、劳动用工等社会现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村寨民间习惯的体察和考量,推动从治罪到治理的思维转变,通过加强对民间法的摸底评估、强化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协同,密切中缅边境身份认证、遣返程序、权益保障的法治协作,加强基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与能力建设,在国家主权、法治原则和人道关怀之间寻求平衡。

此外,针对非典型跨境犯罪,与会学者也作了延伸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邵博文分析了跨域环境犯罪的特质与应对,这类犯罪有别于传统的法定犯、自然犯分类,受各国环保政策和环境犯罪治理力度差异所限,难以形成完全共识;但实害结果一旦发生,波及范围广且具有不可逆性,应对策略上应推动由事后惩处向从严管控、提前预防、主动治理转变。同时,我国应进一步参与生态环境污染国际科学鉴定标准的制定,增强跨域环境犯罪治理中的国际话语权,防范化解跨域生态环境风险。

强化涉外刑事案件办理程序保障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周岸岽指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洗钱、毒品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等新型犯罪,实际上已突破传统的地域限制,犯罪的行为、人员、资金和证据往往分散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此背景下,刑事诉讼法的域外适用已逐渐成为一个涉及证据取得、程序衔接、司法协助、财产追缴以及国际合作规则构建的系统性问题。

围绕跨境电子取证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能力问题,多位专家学者分享了思考。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唐燕剖析了跨境取证难的深层成因:首先是主权冲突与技术壁垒,其次是程序规则的体系性冲突,以及视频取证等新型取证方式缺乏明确转化规则,多重因素叠加造成了取证需求与制度供给的结构性失衡。她强调,应充分履行检察机关在电子取证中的程序监督与证据审查核心职责,通过提前介入与精准引导,优化跨境电子取证程序规则体系,建立分层差异化的审查标准,对不同来源的证据适用不同的审查要求。同时,用好国际公约框架,构建协作快速响应机制,拓展技术共治,提升我国在全球网络治理中的话语权。北京警官学院讲师杨令一系统梳理了我国跨境取证的代表性法律规范,归纳出相关规范总体呈现由扩张授权到审慎收束的演进趋势。他进而谈到,当前我国跨境取证方式多元,大体可分为单边远程取证、刑事司法协助两条基本路径,实践中以单边取证居多,背后既有司法协助难以满足即时取证需求的现实因素,也有数据主权与数据自由的内在张力;应通过构建分层分级的数据管辖权、数据控制权、数据所有权体系,强化单边取证中“必要性审查—过程可追溯—责任可问责”的程序链条,推动形成兼顾效率性与合法性的跨境数据取证规则。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李君鸣建议,针对电子数据易灭失、易篡改的时效性特征,从多方面提升跨境电子取证的效率性、规范性、专业性:一是减少流转层级、精简审批环节,打通办案机关与对外联络主管机关之间的衔接障碍;二是持续完善证据种类、取证程序、适用规范、转化方式等方面的规则供给,顺应国际通行规则的发展趋势,提升制度的国际认可度;三是构建证据审查的综合认定规则,以取证来源与程序合法性为准入门槛,在程序合规的基础上,依托技术标准完成真实性与完整性的核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瑜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切入点谈到,这一特别程序在实践中适用较少,往往卡在证据环节——既不足以支撑国内法院作出没收裁定,也难以促使外国司法机关配合冻结或返还。在她看来,主要症结在于证据规则的不完善,需从五个方面理清认识并予以针对性完善:一是精准区分证明对象,从源头明确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核心是证明特定财产的违法所得属性,而非定罪事实;二是明确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既不拔高为排除合理怀疑,也不降格为民事优势证据标准;三是加强对境外证据分类审查的规范供给,妥善解决外国证据在国内的认可和适用;四是以动态保全思维重塑跨境电子取证,适应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取证的时效性要求;五是突出协同治理思维,强化检察机关的证据统合功能,在全链条中发挥统筹串联作用。广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张玉洁提醒,在高效挖掘运用数据作为办案线索和证据使用的背景下,还应充分关注数据安全风险防控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为基石,构建“分类识别+分级防控”管理模式,区分核心数据和一般数据,实现对不同数据的差异化保护,兼顾安全底线和数据要素价值的释放。

优化涉外刑事执法司法合作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赌博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跨境跨国犯罪的打击力度,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要通过开展国际、区际、边际警务合作以及检察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等多样化的执法司法合作,凝聚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国际合力,澜湄合作机制、“一带一路”倡议为相关合作的开展搭建了坚实框架。

与会专家学者围绕运用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推动反腐败国际合作分享了思考。外交学院副教授焦阳以“百名红通人员”为例,详细剖析了反腐败追逃中劝返的适用现状及其存在的自首认定标准模糊、从宽幅度失衡、劝返承诺规范缺位、缺乏国际法层面规范依据和合规风险等法治化瓶颈,建议从强化自首认定的规范性及其制度衔接、构建劝返承诺的规范化机制、加快国际合作中的劝返法治化等方面提升劝返追逃效果。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讲师王毅婷谈到,腐败已从各国内政演变为全球性公共问题,中泰双方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应对跨国腐败,具有政治、法律、理念等多方面的合作基础;应在充分认知中泰反腐败治理方式差异的基础上,从增进价值理念认同、健全合作机制、促进合作方式创新等方面提升合作成效,推动合作从个案协作迈向系统构建。

围绕依托澜湄合作机制框架强化取证合作,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安琪分享了她的观察与主张:电子数据在跨境犯罪打击治理中具有极高的证明价值,对案件定罪起到关键作用,但源于境外的数据受制于协助国法律、技术能力和保密要求,难以完全按照我国电子数据取证标准进行。她主张依托云南面向澜湄区域的区位优势,探索发挥其跨境电子数据取证协作枢纽作用,借助已有的警务合作和澜湄跨境执法协作机制提出协作请求,根据证据保全、移交、审查不同阶段的核心需求建构证据协作和审查机制,并通过持续协作推动相关规则的落地与生成。

针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启动门槛高、协作运转环节多效率受限、外部专业支撑相对薄弱等短板,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艾静建议,进一步强化司法协助过程中的公私协同和律师参与,并在程序构造上予以配套完善。在她看来,一方面,公私协作是从网络犯罪治理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逻辑延伸,属于律师职能的合理拓展,符合程序正当性的内在要求,现行法律体系与国际规则已为协同模式预留了相应空间;另一方面,构建公权力主导、律师受托参与的协同机制,有助于发挥涉外刑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实务经验,助力司法协助效能提升。

创新涉外检察工作 助力企业出海

“法治同开放相伴而行,对外开放向前推进一步,涉外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围绕如何创新涉外检察工作形式、优化辖区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多位实务部门代表交流了经验做法。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三级检察官武楚霓观察到,当前涉外案件正从传统刑事案件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扩散,具有线上跨境因素的犯罪日益成为主流。她介绍了基层涉外检察工作的创新探索:不新设独立部门,而是在综合业务部研究室设立专职涉外检察小组,以嵌入式组织模式推动“四大检察”深度融合,这一实践路径有助于纾解涉外案件分散隐蔽、四大检察条线各自为战、涉外法治人才缺口、跨境司法协作效率有限等办案堵点。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四级检察官助理窦影结合磨憨口岸涉外检察建设实践,阐释了对边境口岸“国门”属性的认识:应加强对这一属性的研究,全面把握“国门”作为集主权行使、多元治理、跨境权利交汇、国家法治形象展示于一体的复合型法治场域的特质,更好地在边境口岸涉外检察工作中落实平衡主权刚性和开放效率的法治使命。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孙宏飞介绍了郑州检察机关立足郑州航空港国家对外开放新高地定位、服务保障辖区外向型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他强调,司法机关要牢牢把握服务经济发展的法治职责,摸清企业需求,定期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帮助企业精准识别、防范化解刑事、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的跨境经营法律风险,以更加优质、精准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作为本次论坛的主办方之一,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侯东亮教授认为,本届论坛的研讨成果集中折射出我国涉外刑事法治研究的三重深化:一是研究视野从单一学科走向整体融贯,需要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协同发力,权利保障、管辖协调、证据制度等议题无不呼唤体系化的知识供给;二是学术立场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建构,从数字时代管辖权联结点的重塑、跨境电子取证规则的完善,到虚拟货币、人工智能等新型犯罪的规制,无不彰显中国学界从“接轨国际规则”向“参与制定规则”的自觉转变;三是研究旨趣从理论阐释走向实践转化,论坛凝练的云南经验、澜湄样本表明,涉外刑事法治研究必须扎根边疆开放实践,在回应办案一线真问题中发展理论、检验理论。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南亚东南亚涉外法治学院)将以本届论坛为契机,依托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养协同机制,持续深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动研讨成果向立法建议、司法规范和智库报告转化,努力把昆明论坛建设成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涉外刑事法治研究高地和学术交流品牌,为构建中国特色涉外刑事法治体系、服务国家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云南智慧与民大力量。

(作者:侯东亮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电话 15238378989 聂一雄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舒予思

最后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