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治建设年度盘点”系列报道之四 | 2023年法学理论研究十大热点

发布时间: 2024-01-09 15:29:08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一年。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法学理论研究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为理论和政策研究提供了“富矿”,专家学者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以回答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为学术己任,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扎实开展法学研究,积极服务法治实践,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智慧和力量。

 

1.深入学习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和实践引向深入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继承发展,是坚持“两个结合”、勇于推进法治理论创新的光辉典范。2023年,专家学者持续深化拓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在研究方向上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思想内涵、理论体系、内在逻辑、基本特征、重大意义、地方实践等进行广泛深入研究。聚焦推动法治社会发展、引领法治时代变革、促进法治文明进步等重点问题,推出一批高质量研究成果。

江必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基本原理论》中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法治的概念、本质、作用机制等根本性问题进行了全面阐发,这一理论创造性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理论。黄文艺在《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大法治观”》中主张,习近平法治思想从治国安邦、经世济民的大视野大格局出发,把法治贯穿于治党治国治军、内政外交国防、国内国际治理等各领域各方面,提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系统化、整体化的“大法治观”,推动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链条的新型法治文明样态。冯玉军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实践创新——兼论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创新论述》中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化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论述了一系列原创性的法治新概念、新判断、新命题,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总体要求,全方位深层次地丰富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法学会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重要研究阵地和平台作用,2023年编辑出版《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与实践》专刊10期,围绕“开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中国式现代化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康庄大道”等主题,刊发研究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关理论文章114篇。

 

2.加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观点、理论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专家学者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切实加强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围绕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理论意义、需要遵循的原则方法、概念体系的建构、中国法治实践理论提炼、构建部门法知识体系等开展系统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

张文显在《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认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是新时代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的伟大工程,是法学领域的一场深刻革命,是构建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先导和基础,是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人才的迫切需要,更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在“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等原则上用力。冯果在《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之概念体系的建构》中主张,法学概念体系是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细胞基础,通过对法学概念间的规定性的梳理,以元概念或关键概念为起点或核心,构建起内容完整、逻辑严谨、层次分明的具有开放性的法律概念体系。

各部门法专家学者围绕构建各领域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开展了系列研究。比如,吕忠梅在《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建构初论》中探讨了中国自主的环境法知识体系由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为指引的环境法哲学体系、以环境法研究成果为基础的环境法理论体系、以“中国表达”为目标的环境法话语体系构成。王青斌等在《构建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中对完善中国自主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展开了讨论,提出未来应在行政法基础理论的更新、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加强研究。

 

3.围绕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开展研究,推动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积极研究推进环境(生态环境)法典和其他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专家学者围绕环境法典编纂、生态环境法治中风险预防原则的适用、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法律制度、环境法知识体系的系统化构建等开展了一系列研究。吕忠梅在《环境法典编纂论纲》中系统论述了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立场、基本定位、体系结构与重难点问题解决,认为环境法典编纂应以“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为哲学基础,定位于“领域型”法典,采取实质性、适度化编纂模式,依可持续发展逻辑展开。秦天宝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之环境法治保障》中主张,应在整合专门性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同时加强环境法与传统部门法的协同。巩固在《生态系统方法视野下的环境法典编纂:方向与思路》中提出,环境法典编纂应确立“现实主义”编纂思路。张忠民在《环境法典的体系定位与规范结构——基于宪法与环境法立法交互逻辑的证成》中建议,推动环境法典编纂向秩序性命题转变。

 

4.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会治理理论研究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更加重视基层基础工作,充分发挥共建共治共享在基层的作用,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时代“枫桥经验”经过60年理论和实践上的全面创新发展,已经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平安中国建设领域的生动实践。徐显明在《论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理论》中对社会治理理论进行系统研究,将新时代中国社会治理理论的核心要义概括为坚持党对社会治理全面领导等十四方面,具有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的鲜明特征,具有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社会管理、国家与法基本原理在新时代的继承和发展等时代价值。汪世荣等主编的《“枫桥经验”:人民调解的中国样本》提炼了在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下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做法。宋世明等在《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中认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需要在党的领导下与人民群众一起治理。

 

5.积极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202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指出,“要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重大意义”。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

2023年,专家学者勇担文化传承使命,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择善而用”等理念,深入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聚焦于中华法系的精粹,深入阐释中国古代、近代、现代法律史知识体系,为绵延不绝、历久弥新的中华法治文明赋予了崭新时代内涵,以丰富优秀的法律研究成果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彰显了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崔亚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化与创新》中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蕴含着“法治强则国家强”的奉法强国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本思想、“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德法相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著和讲话中,多次引用中华古代法治经典,并总结提炼成独特的中华法治精神标识,使中华传统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张文显在《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认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思想源泉和文化根脉。中华法系将“天理”“国法”“人情”相结合,共同形塑中国古代的法理传统与治理机制,建构三位一体的文明秩序,生生不息地滋养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术”“道”合一,恒久绵长。王立民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视野下的中华法系》中主张,中华法系通过非强制力途径形成,在宋元明清各朝都继续发展,中华法系在世界上的地位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其中蕴含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随着中华法系的形成与发展,逐步外溢至其他国家,提升了他们的法律文化的水准。

 

6.加强涉外法治理论研究,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有利外部环境

202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要加强涉外法治理论和实践前沿课题研究,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涉外法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彰显我国法治大国、文明大国形象”。专家学者围绕涉外法治概念界定、如何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等进行了一系列研究,为实施更高水平开放、为中国式现代化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积极贡献智慧。

黄惠康在《从战略高度和全球视角认知和推进涉外法治建设》中主张,涉外法治本质上仍是广义上的国内法治的一部分,涉外法治中的许多法律法规只是国内法中涉外法律关系的调整,是独立于国际法存在的,其立法的依据是本国宪法或相关国内法律,适用范围也仅限于本国域内,并不必然涉及国际法的适用。何志鹏在《涉外法治的目标设定与实践原则》中提出,应通过尊重国家基本权利等方式来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刘宏松在《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中认为,中国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下持续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改革。

2023年,我国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法律机制,制定了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一系列涉外法律,专家学者对此开展实践研究。

黄进在《论〈对外关系法〉在中国涉外法治体系中的地位》中提出,《对外关系法》是宪法关于对外关系规定的充实、落实和具体化,作为涉外领域基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为其他涉外法律法规提供授权和指引。肖永平在《“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中提出,美国“长臂管辖权”目前不断向域外扩张,侵犯其他国家主权。

 

7.回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灵活化,加强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在全球化与信息化背景下,如何更好地保障新就业形态中的劳动者权益,是各国面临的普遍性难题,也是新时代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所需解决的现实问题。专家学者围绕劳动法典编纂、劳动法律体系完善、劳动关系认定、平台用工劳动关系治理、小微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等开展系统研究。

谢增毅在《劳动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与体例结构》中主张,编纂劳动法典有利于回应数字时代劳动用工灵活化、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面临的挑战,应包括总则、劳动合同、劳动基准、特殊劳动关系、集体协商、企业民主管理、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八编。

在新就业形态下,专家学者聚焦各种现实劳动用工情况,进行了充分研讨。李雄等在《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创新研究》中主张,新就业形态中劳动关系需要从承认劳动关系认定独立性、完善从属性认定标准、正确处理当事人合意与客观履行事实之间关系和构建多层次权利义务体系进行认定。王天玉在《平台用工的“劳动三分法”治理模式》中提出,平台用工应通过任务计量型劳动基准、突破劳动关系的集体协商、新业态职业伤害保障等配套制度实现底线保障,并随着劳动形态演进增设权益规范。陈丹等在《网络主播就业劳动法规范适用问题及解决》中建议,在现行法律规范中明确网络主播的劳动者身份和劳动关系性质,适当扩大劳动关系从属性标准的内涵和外延,保护网络主播劳动权益。倪雄飞在《论小微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认为,劳动关系公法因素与私法因素的失衡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弹性用工,小微企业需要更多私法空间,应对其劳动关系进行差别调整。

 

8.数字法学研究蓬勃发展,为中国数字治理贡献学界智慧

数字法学作为法学领域新兴学,科研究成果卓著,是对现代社会经历数字化转型所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在法学视域下的回应。随着前沿科技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数字法学的新兴研究视角不断产生,不同研究方向之间、研究方向与传统法研究领域之间存在相互交叉,还有诸多领域难以细分归类,如元宇宙中的数字社会治理、数字人权、数字财产犯罪等。

2023年,专家学者紧跟时代步伐,持续在数字法学领域汇聚创新力量,坚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履行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职责使命,围绕数字法学研究展开深入讨论。

对于数字法学的法学学理阐释和理论表达,彭诚信在《数字法学的前提性命题与核心范式》中探讨了数字法学的前提性命题与核心范式,认为个人信息客体属性、权益属性、权利归属的复合性及基于算法的可计算性特征,决定了数字领域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应定位为纵横兼具、横跨多个法部门的综合性、交叉性、融合性法学学科。马长山在《数字何以生成法理》中认为,数字社会对传统的工商社会逻辑进行了改写和重建,形成了数字经济逻辑和数字社会规律,进而催生了数字法学和具有继承性与包容性、横断性与融合性、自主性与开放性等时代特征的数字法理。

在细分的数字法学研究领域中,专家学者面对更为具体的现实法律问题各抒己见。在数据财产确权方面,丁晓东在《新型数据财产的行为主义保护: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分析》中提出,新型数据财产的行为主义保护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法律。在数据安全方面,程啸在《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中主张,数据处理者违反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导致数据被第三人取得进而被非法利用,造成他人损害的,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数据处理者应承担与其过错、原因等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人脸识别方面,罗翔在《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中认为,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在数字法学与传统部门法学研究的交叉领域,陈吉栋在《人工智能法的理论体系与核心议题》中提出,以传统民法学所形成的精神主线为人工智能法提供体系框架。

 

9.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研究成果斐然,学界积极探索规制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健全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弥补规则空白和漏洞,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要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2023年,专家学者针对平台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研究继续深入,具体聚焦于平台数据安全、企业合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促进平台经济的规范化、稳健化及可持续发展,推动技术革新与产业升级沿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路径快速前进,全链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提升国家治理的智能化、全域化、个性化以及精细化水平。

在平台治理手段上,周汉华在《论平台经济反垄断与监管的二元分治》中提出,反垄断与监管两种治理机制二元分治,在动态中调适相互关系,既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又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企业合规方面,王磊在《论平台垄断的合规治理》中提出,与反垄断事前监管关注市场结构、事后执法关注平台行为不同,合规治理关注平台本体、重视平台的主体地位与能动性。秉持主体本位的反垄断观,合规治理主张从外部管控转向内部自治,从惩罚威慑转向激励引导,从事后救济转向事前预防。在滥用市场地位行为认定上,李扬、袁振宗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互联网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中认为,随着算法与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营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隐蔽,其违法性判断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在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下,应该从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角度出发界定正当理由,且不能设立过于严格的适用标准。

数据是现代社会的基础生产要素。平台依靠数据算法、市场支配地位、技术资本优势强制消费者“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自我优待、恶意封禁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急需进行规制。马平川在《平台数据权力的运行逻辑及法律规制》中提出,平台数据权力既具有建构数字社会关系、维护数字空间秩序的重要功能,同时也具有权力扩张和滥用的风险,因而急需对其进行权力边界厘定、实施“分布式”制衡、加强制度性约束、确立责任追究机制,并最终将其纳入数字法治框架。国瀚文在《反垄断法视阈下数字平台的中立性范式构建》中认为,当前数字市场中部分平台企业违背平台的中立性,滥用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带来巨大的竞争损害将会掣肘平台经济成长。结合平台自身发展实际将平台中立性进行范式构建,有利于反垄断规制具体化,完善与中国经济发展实践相匹配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构建。

 

10.公司法修订持续引发学界热议,观点交锋回应现实关切

从2021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发布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稿,法学界研究讨论氛围热烈。2023年,经济法、商法专家学者主要聚焦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股东资格认定、股东权利保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义务等问题开展深入探讨。

在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方面,陈甦在《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规则建构分析》中提出,应将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设定为股权负担,并将出资义务履行情形分为三类:未届缴资期限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届期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未按期足额缴资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构成出资违约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而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不承担出资责任,由该项出资的转让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针对股东知情权问题,黄辉在《〈公司法〉修订背景下的股东知情权制度检讨:比较与实证的视角》中认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最近被取消,知情权可能成为解决其举证困难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为防止对知情权的滥用,应优化“不正当目的”抗辩,以防止“钓鱼式取证”问题;将“实质性剥夺”规则改造为“合理限制”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可对知情权进行合理限制。在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上,杨立新在《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中提出,对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的保护,应当纳入《民法典》规定的固有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权利保护体系中,侵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的外部侵害,追究其绝对性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投资权请求权防御投资权内部相对性义务人的侵害行为,追究违反义务的相对性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研究,梁开银在《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规则的重塑》中认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权、责由董事长和董事分别行使和承担。董事长执行法定的公司人格性职权,适用代表理论承担责任;董事执行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公司财产性职权,适用代理人规则承担责任。这种董事会单一代表制与董事多元代理制相结合的模式,克服了一元化的自然人法定代表制度的固有不足,厘清了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基础。

责任编辑:肖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