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视域下的刑法理论应对生物安全犯罪研究

发布时间: 2023-05-12 16:29:04      来源:云南财经大学法政学院 佴澎 唐雪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物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关乎国家长治久安,关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生物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既是国家传统安全的重点保护对象,也是国家非传统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既是内部安全,又关乎外部安全,符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生物安全防范不足,刑事司法应当充分体现其工具价值和秩序价值,发挥刑法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予个人信息保护以特别关注。应当通过完善风险刑法理论和法益保护观念,进而完善应对相关犯罪的刑法理论。

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考察新冠肺炎防控科研攻关工作时强调:“要把生物安全作为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物安全风险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社会大局稳定的重大风险挑战。2021年4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正式实施,标志着生物安全理念被正式确认进入我国法治体系当中。刑法作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部门法,对防范生物安全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发挥着重大作用。

一、国家生物安全治理的重要性

生物安全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经开始被国际社会所关注,是指伴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革新,会引发对自然界和人类健康的一些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管控和防御。

首先,生物安全既是国家传统安全的重点保护对象,也是国家非传统安全的主要组成部分。从与传统安全的关系上看,国土安全与军事安全都需要军队这种国家暴力机器进行守护,而将生物技术运用到军事装备,如“基因武器”已经被列为危及国防安全领域的重点防范对象。从与非传统安全关系上看,生物安全涉及内容及其广泛。

其次,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无论是从哪一块安全领域出发都是为了维护全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生物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城市经济体量不断增大、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显著增多,而当前我国正在放缓国家经济的发展速度,施行这一国策背后的根本原因就是经济的高速发展造成了巨大的环境与生态成本。正如习近平同志所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民的生产、生活离不开一个安全稳定生态环境,从生物安全的维度入手,越来越被证明是正确的选择。

最后,生物安全既是内部安全,又关乎外部安全,符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生物安全具有传递性、灾难性的特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资金、技术、产品的流通成本越来越小,相互协作的属性极大地增强,出现大的生物安全事件都不是某一个或几个国家有能力可以单独面对的,只有坚持全球安全观,展开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勠力同心、安危与共,一同面对生物安全的挑战,才能守护好我们美丽而又脆弱的地球家园。

丰富的生物资源,漫长的边境线,凸显我省生物安全风险。一是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容易诱发生化灾害。二是跨境犯罪诱发的生化入侵。东南亚与我省山水相连,民心相通,边境管控的复杂性导致偷越边境犯罪层出不穷,极易诱发生化入侵。三是生化攻击有可能成为敌对势力使用的新型武器。云南位于反恐、邪教治理的第一线,一旦生化武器被这些恶性犯罪组织利用,对国家安全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灾难。

二、传统刑法理论对于生物安全防范不足

传统刑法理论奠基于文艺复兴以后的理性主义和人本主义思想,优势在于强调罪刑法定和限制刑罚权的扩张,但是劣势在于对危险关注不足,以致刑法无法对风险社会形成有效应对。比如传统刑法理论固守的法益原则具有保守趋势,因此当法益尚未造成现实危害时,其批判机能就会限制刑罚权的发动,因此对于提前保护法益的刑罚措施就很获得支持。这一立场本身是没有错误的,因为对于限制刑罚权而言,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态度,这一应对在传统风险的领域也显足够,可是当面对现代风险时,这种应对手段就会显得不足。当一种行为可能在其变成现实以后对法益造成严重侵害,由人民正义直觉感受的不可容忍就会变成一种立法动机驱使法律发动提前预防,这就要求法益保护的时点提前。对于生物安全的防范,传统刑法的治理不足在于没有导入风险社会的刑法观念,对法益观点的过分保守或可使刑法保护手段出现不周延,以致使刑法治理手段的升级不能与社会治理的需求形成匹配。

三、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之刑事司法理论基础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刑事司法理论对指导司法机关办理涉生物安全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刑事司法应当充分体现其工具价值和秩序价值,同时发挥刑法的威慑和预防作用,保障生物安全治理的有序开展。此外,对于新兴的个人信息保护,刑事司法应该给予其一定的地位体系,从保障人权的高度进行把握。

(一)刑事司法的工具价值

生物安全等犯罪刚开始蔓延,人民群众期望通过刑法的干预来实现防控的目的,这是工具价值的体现。从法理上分析刑法应当由其打击犯罪属性自发地来调控,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在涉生物安全犯罪中,刑事司法接受了刑事政策从严、从速和从重处理的指导,成为维护防控秩序的重要工具,这是刑法赖以存在价值基础。刑事司法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的工具,体现了其外在价值与内在价值的统一。

(二)刑事司法的秩序价值

生物安全秩序作为一个法益来保护,具备有个人生命财产法益、公共安全法益、国家安全法益的集合属性。秩序价值是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基本价值之一,处于较高的价值位阶,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更是将其提高到了极其重要的位置。理解生物安全防控秩序要从刑事司法和社会治理两个层面入手,一方面在生物安全防控背景之下出罪入罪的标准要依照刑法的规范来严格,使刑事司法本身有序;另一方面刑事司法要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让社会有序运行。

(三)刑事司法的威慑与预防作用

刑法的目的从威慑作用到预防作用,是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虽然威慑不再是目的,但其仍然是为了实现预防目的的手段。刑事司法实践为了实现预防生物安全犯罪,站在刑罚积极注意的立场下,往往对法律适用作出扩张性的解释,对一些典型犯罪作出处理并作为指导案例通报,这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刑法通过应对风险、以发挥社会治理的效果,这成为刑法展的方向之一,生物安全犯罪的不可预测性与全球性向我们展现了风险的无处不在,刑法的预防价值在风险社会中将体现得越来越明显。

(四)刑事司法与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通过和生效,国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在如何平衡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实践背景下,既要关注到生物安全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又要个人信息权利的限制。司法机关应该在为了实现生物安全这个正当的目的下收集个人信息,同时不能违法使用该信息,这也是涉生物安全犯罪刑事司法的指导原则。

四、刑法应对涉生物安全犯罪之理论完善

如何依法抗击治理生物安全犯罪成为当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需要重点关注和解决的核心问题。刑法作为国家惩罚的最严厉的手段,运用得当可以高效的打击生物安全防控背景下经济犯罪的行为,对维护特殊时期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正因如此,刑法在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功能的同时,还应该注意犯罪化扩张的限度,避免过度干涉公民自由。这是法治现代化过程中对刑法的基本要求。

(一)风险刑法理论之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社会问题应运而生,新的人为风险不断出现,这就需要新的机制来应对。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态法治模式下,传统的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个人权利为导向的古典刑法治理模式必然遭受质疑,应急法治下,加强生物安全防控下社会秩序的应急管理和犯罪风险防控的治理模式成为必然趋势,也为完善我国的应急法律制度提供了机会和新思路。

1. 风险刑法模式的存在基础

改革开放40年以来,随着开放程度的持续深入,社会经济模式持续革新,人民的生活方式日新月异,也使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涌现。1997年刑法相较于1979年刑法增设了285个新罪名,其中增加罪名最多的领域集中商业犯罪,公共安全特别是医疗、食品、卫生等领域犯罪,刑法修正案也如此。刑法更早介入规制人们的行为,入罪的标准越来越模糊,法益的保护范围更多扩大到集体法益,抽象危险犯增多,扩张解释更多被使用,这些都反映出我国刑事立法呈风险控制的趋势。我国刑法发展反映出我国刑法正在向风险控制模式转变,这就是风险刑法。风险刑法体现了“抓早抓小”的立法意图,刑法保护呈主动进攻的姿态,更早介入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有利于更稳妥的防范风险,守护广大人民的幸福生活。刑法的功能由过去的回应转变到预防,成为积极预防重罪的手段。

结合我国刑法发展正向风险控制模式转变,反映出我国当前以防患于未然为目的的刑法立法政策意图。在社会转型时期,越来越多的新型社会风险出现,如生物安全、恐怖主义、黑恶势力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剧,人们也对此感到不安和焦虑,基于此,刑法必须以主动干预的态势作出回应,这也强调了对集体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即具有被侵害的危险时就具有处罚的正当性。生物安全法益是当前亟需保护的法益,是事关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们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要法益,刑法立法预防性的政策意图是指导风险社会下立法完善和司法实践的根本方针和重要保障,是风险刑法模式的指导方针。

对于重大灾难的防控是政府应负的责任。风险社会促成了风险刑法的转变,国家以审慎的态度在刑法立法上进行犯罪化扩张因此也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2. 风险刑法带来的刑法风险

风险刑法在发挥其积极影响的同时,必定也存在一定的负面效应,比如过度适用引发的风险。首先,刑罚应该为了未来而处罚,其目的就在于对社会的潜在风险进行防御,最能将其作用发挥得当就是把握好关口。在风险刑法中,国家成为积极干预的角色。国家在不惜一切代价保障秩序的同时,必然存在侵犯个人自由权利的风险。从古典刑法这个角度出发,立法者以罪刑法定等立法理念作为原则,主张限制扩大国家刑罚权,维护刑法的安全和稳定。而风险刑法则扩张犯罪圈,增设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仅具有侵犯法益的危险即可,这显然不符合法益保护原则,法益保护原则要求行为侵害法益要达到实害结果或者具体危险。尽管如此,但风险刑法却对社会风险的预防和控制起到了关键作用。其次,风险突破了古典刑法坚守的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积极规制人们的行为,集体法益成为刑法保护的重心和核心,在控制生物安全犯罪方面最直接有效的手段莫过于加强行政权力的干预,但是在具体行刑衔接的时候,行政执法如果发挥不当就会导致大量的法定犯入刑,迫使刑法频繁的使用,不利于刑法职能的发挥,也降低了司法原有的公信力。

3. 风险刑法的合理规制边界

社会转型时期风险刑法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原本不属于刑法调整的部分强行并入刑法,这就会产生风险刑法的风险,所以在进行新的刑事立法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刑法保护的法益的边界,它的最主要内容就是确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依据。合理限制入罪圈使犯罪扩张正当化,应该遵循三类原则。第一,法益保护原则强调行为法益的侵害要达到具体危险和实害结果的程度,据此立法者应严格界定法益危险的判断标准,使其不得随意增加抽象的危险犯罪名,避免恣意运用抽象危险犯扩张犯罪圈,造成入罪标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要处理好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准具体危险犯的概念的引进。为了运用好该理论,必须认识到它既不是具体危险犯,也不是抽象的危险犯,而是处于两者之间,不会造成直接、现实的危险,也比抽象危险犯那种拟制的、抽象危险行为表现得更加更为具象化。刑法在面对社会风险,保护不同类型的集体法益时,它的风险类型不完全不同的,即便是社会或者国家的集体权益,也应当权衡好孰轻孰重。一般来讲,国家利益首先高于一些,然后得考虑社会大众的生活利益,最后是一些边缘化的社会秩序问题。根据集体法益的重要性程度和行为的危险性,赋予不同的法益以抽象危险、准具体危险。在风险刑法下,我们还应当注意,在保护集体法益的时候必须将其与个人法益关联起来,刑法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原因时危害行为最终会危机公民个人利益,因此,所要刑法保护的集体法益必须能还原为个人法益,这样有助于限制风险刑法的犯罪扩张,为风险刑法提供正当性论证。第二,谦抑刑是刑法灵魂特点之一,其法理内涵在于它不发动的社会效益如果大于发动的社会效益就是社会进步的表现,风险刑法并不与之相悖,可以减少犯罪圈毫无根据、胡乱的扩张。第三,后果考察前两者的基础之上证实刑法立法的必要性。例如某些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迫切需要进行惩戒,通过后果考察统计证实弊远大于利,自然就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要求。因此,对犯罪化合理扩张应当根据这三个原则来把握。

(二)法益保护观念之完善

法益是指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或者精神利益,以及社会或者国家的物质、精神利益。犯罪的本质是一种反社会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捍卫的法益,法益决定了行为是否违反刑法。犯罪的危害性体现在是其对该罪名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根据本文的第二部分我们可以知道涉生物安全犯罪的罪名种类繁多。因此,具体分析相关的犯罪的法益的保护,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入认识和生物安全犯罪相关刑事立法的犯罪边界界定。总之,生物安全犯罪所侵犯的法益的客体复杂,范围广泛,只有厘清其种类与区别才能真正做到罪刑相适应。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准确把握国家安全形势变化新特点新趋势,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社会主义国家刑法摆脱自文艺复兴以来形成的狭隘观念找到了出路,以国家为单元考虑风险预防,能够最大限度整合人民力量,在抗击非传统安全威胁时,发挥巨大的制度优势。面对现代生物安全风险的挑战,总体国家安全观是统筹各方治理资源的根本遵循。深入研究生物安全犯罪对传统刑法的挑战,分析识别其特征、规律和成因,完善应对涉生物安全犯罪的刑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

责任编辑:戴函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