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法学会主动参与出台“十条措施”和“十个严禁”优化营商法治环境

发布时间: 2022-05-11 09:56:21      来源:文山州法学会

为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文山州法学会主动参与研究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州法学会副会长郭朝友、州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侬朝成在积极组织法学会会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基础上,先后2次广泛征求意见,研究制定出台《文山州政法机关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条措施》和《文山州政法机关优化营商法治环境十个严禁》,为促进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法学会应有的作用。

十条措施具体是:

一是实行涉企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各政法机关严格落实政法系统党组织向党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向同级党委和党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县级管辖的重大涉企案件要向州委和州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党委政法委要组织政法机关及时会商解决涉企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事项。涉企问题案件办理工作列入政法机关年度工作报告事项。

二是实行涉企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政法机关在处理涉企案件中,因对案件事实调查不清、定性错误、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造成企业合法权益损害、经营发展困难、企业员工群体性上访等严重问题的,应及时依法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是加强涉企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向社会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凡发现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涉企领域执法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以及过度执法、吃拿卡要、逐利性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建立涉企行政执法问题清单,对问题解决实行销号管理。实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每年向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抄报党委政法委。检察机关每年选择1至2个行业的行政执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检察建议。

四是加强营商环境责任考核。将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市场主体的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其他行政机关监管和服务企业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把企业评价和第三方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是优化政法机关涉企服务。建立企业与政法机关沟通联系制度,每年开展1次政法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调查评价。在检察机关设立企业服务窗口,为企业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提供专门渠道,对涉企的信访事项优先处理。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缩短相关业务办理时限。落实企业失信人信用修复机制,按时给予屏蔽失信信息、缩短失信时限或解除消费限制。

六是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欺诈垄断、破坏市场规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的公民、法人、市场主体依法给予严惩。严厉打击针对企业家人身、财产的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通过网络媒体对企业和企业家进行恶意攻击的行为,严厉打击损害企业信誉、商品信誉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涉企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套路贷”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对社会影响大的涉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专案侦办、领导跟办。

七是依法审慎对企业使用强制措施。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违规插手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在具备一定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善意推定企业的瑕疵行为,作出有利于企业良性发展的处理。健全完善查封、扣押、冻结的风险评估、反担保解除等机制,适用企业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资产等措施,慎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技术攻关带头人及关键岗位人员,不具有逃避阻碍侦查等社会危险性法定情形的,可以不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对企业涉案财物,不具有毁损、隐匿、转移等法定情形的,可以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不影响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时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及时解除有关措施。

八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和合规性培训。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到企业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企业开展合规性培训,增强企业主及各级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意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减少因不懂法而造成的触法问题。宣传教育和合规性培训每3年实现一次辖区内全覆盖。

九是加强涉企社会治安管理。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持续高压打击欺行霸市、绑架勒索、以“闹”裹挟等行为,对勾结利用黑恶势力非法控制、敲诈企业等严重侵犯企业权益的犯罪案件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在企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密集地设立警务室或警企联系点,提高夜间见警率,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商业秩序,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十是加大涉企案件办理和执行力度。进一步缩短涉企案件办案时限,加快办案节奏,防止久拖不结;积极采用“互联网+办案”手段,减少企业涉案负担。对于涉及第三方债务的债务纠纷诉讼案件,在审理发包人为被告的案件中,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判决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从根本上解决债务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对破坏企业发展造成项目停滞、生产经营困难、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及时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案件侦办审理,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影响。

十个严禁具体是:

一是严禁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有访不接;二是严禁久押不决、久拖不办、久执不结;三是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四是严禁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以民事纠纷为由放纵刑事犯罪;五是严禁滥用刑事强制措施;六是严禁超范围、超时限、超金额、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七是严禁泄露企业商业涉密信息;八是严禁违规拘押企业经营人员或限制人身自由、违规限制企业经营活动;九是严禁吃拿卡要、违规接受企业馈赠和宴请;十是严禁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参股或摊派费用。

责任编辑:魏晓露